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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日工资制 超时工作也应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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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1-22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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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女士自3月1日入职至今已在某配件公司工作8个月了。公司规定单位执行日工资制,但发放工资时间依旧是每月发放一次,且发放日期不确定,经常推迟。徐女士和同事们每月都是上一天班有一天工资,休息一天扣一天的钱。徐女士对公司执行的“日工资制”疑惑不解。

       笔者认为,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即(劳部发[1994]489号)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日工资制”也叫日薪制。是指企业根据生产需要,以日薪作为计酬标准,按照实际工作日每天支付当日工资的一种工资支付形式。其核心是以一天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报酬当日兑现。一般适用短期用工。采用日薪制计算工资形式,有利于正确计算员工的工资成本。

       此外,《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执行日工资制与国家的法定工作时间并不相抵触。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要求职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依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其工资150%至300%不等的加班费。

       倘若该公司经行政许可,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执行该制度的岗位,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无论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周期结束一并算账,超过法定工作时间部分仍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费,亦不能以工作一天给一天的工资,休一天的扣一天的钱,一概而论之。

       综上,该公司扭曲了日工资制的含义,有意或无意间在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等方面多处违法,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工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构投诉举报,或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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