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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噪声作业劳动者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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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1-22 09:41
    浏览次数:778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噪声危害作业劳动者进行的特定身体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检查。其目的是早期发现和治疗由噪声引起的健康损害,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从事噪声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其项目应包括纯音听阈测试、心电图。


       职检与一般检查不同


       一般检查是用人单位对非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身体检查,属常规检查,以查五官科、心、肝、肾、肺、泌尿科、妇科等为主,以发现常见病,早期治疗,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职业健康检查与一般检查不同之处在于:职业健康检查具有针对性。如就业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是针对即将从事有害作业工种的职业禁忌进行的。


       职业健康检查具有特异性。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不同。如噪声作业,主要是引起听力损伤,因此要做纯音听阈测试。


       职业健康检查具有强制性。为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用人单位对从事噪声作业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强制性的,对此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不是所有医院都能进行。应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否则检查结果无效。


       上岗前必须进行职检


       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是指用人单位对即将从事噪声作业的劳动者在上岗之前对身体进行的特定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强制性的,应在劳动者从事接触噪声作业前完成。对于即将从事噪声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接触噪声作业岗位的人员,均应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掌握劳动者是否有职业禁忌症,是否适合从事噪声作业,以便建立从事噪声作业劳动者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为劳动者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不是剥夺有职业禁忌症劳动者的劳动权力,而是保护其身体健康。


       从事噪声作业劳动者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要重点询问有无外耳道流脓、耳痛、耳鸣、耳聋、眩晕,以及头晕、头痛、多梦、记忆力减退、睡眠差、心悸、胸闷、胸前区疼痛、多汗、乏力等症状;同时也要询问可能影响听力的外伤史、爆震史、药物史(如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等)、中毒史(如酒精、烟草、一氧化碳等中毒)、感染史(如中耳炎、流脑、腮腺炎、流感等)、遗传史(如家庭直系亲属中有无耳聋等病史)等。


       纯音听阈测试、心电图、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等,都是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必检项目。


       在岗期间要定期做职检


       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对长期从事噪声作业的劳动者健康状况定期进行的检查。2007年国家颁布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接触噪声作业劳动者的检查周期都做了详细规定,一年检查一次。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听力损失病患者、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和对“观察对象”进行动态观察,以便将患有职业禁忌症或受到早期职业健康损害者及时调离,安排适当工作。此外,通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还可以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的健康变化,并对作业场所噪声危害的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应重点询问有无外耳道流液、耳痛、耳鸣、耳聋、眩晕等耳部症状和噪声接触史等,并重点检查纯音听阈测试、心电图。


       离岗时必须进行职检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噪声作业前所进行的全面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劳动者在停止接触噪声作业时的健康状况。对于从事噪声作业的劳动者来说,离岗时的检查结果非常重要,这是劳动者一旦患职业性噪声聋获取职业病待遇的依据。


       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应尽量安排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一个月内。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在岗时检查。用人单位如不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可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哪些人属于“观察对象”


       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hl)。


       职检发现异常怎么办


       对于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需要复查或医学观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时间让劳动者前往检查机构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需要进行职业性噪声聋诊断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发现不适合从事噪声作业禁忌症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1)劳动者在得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及时进行复查;(2)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应当配合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3)如果身体情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到新的岗位工作。


       如何利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用人单位建立和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断等资料。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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