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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靠劳动关系强化商业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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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1-21 10:50
    浏览次数:655

                                         

    切实增强做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工作,有针对性地推进劳动监察“两网化”建设工作;加强领导,全面推进协调劳动关系进街道、进社区。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初要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根据员工的职业特点和职业发展需求,对可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要将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作为员工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知悉保密制度和厂规厂纪,为自觉地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尽到责任和义务。


    其次,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附加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这是法律所允许的。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起到了“丑话说在前头”的作用,一旦劳动者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违约行为,只需举证合同即可,用人单位维护自身权益就显得十分方便。


    最后对于涉及商业秘密较深的重要关键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以采用竞业禁止措施。所谓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禁止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在一定期限内,到与本单位有竞争业务关系的单位工作。竞业禁止源自劳部发「1996]355号《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可见竞业禁止是法律所许可的,但应注意以下三点:(1)竞业禁止仅限于确实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限制其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发生联系。而对其他员工一般不予适应;(2)竞业禁止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具体多长时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协商确定;(3)设立竞业禁止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根据行业特点与劳动者共同协商确定。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是竞业禁止是否成立的前提条件。


    可见,设立竞业禁止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是最为严厉的一种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因为它对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涉及最深,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放弃从事竞争性业务的一种回报,用人单位在设立竞业禁止条款时应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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