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内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的人事经理,能否代表公司和自己签合同?近日,武昌区法院就遇到了这样一桩奇葩案子,一人事经理离职时,以自己不能和自己签合同为由向公司主张支付双倍工资。最终,法院判令该员工胜诉。
2006年11月,姜某与一家电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客服职员。由于姜某工作有方,得到上司赏识,2009年合同期满后,她被破格提拔为行政经理,做劳动合同管理等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
然而,自从姜某担任行政经理后,公司内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都由姜某负责处理,所以她竟然忘了自己升职后应该和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一事。直到今年7月份,姜某因家庭需要,向公司申请辞职才发现,她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随后,姜某向武昌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公司方认为,公司签劳动合同的事本来就由姜某负责,忘了和自己签合同,责任该由其本人承担。近日,武昌区法院以劳动者不能代表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依法判令公司向姜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表示,劳动者依法享有签订劳动合同权利,即便该劳动者成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内容包括与其他员工签合同,其依然是劳动者的身份。不能代表公司,“自己”与“自己”签合同,禁止双方代理是我国民法基本原理,劳动者不能代表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