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超出50周岁的女工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0
    发布时间:2013-11-14 10:37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552

    问:我妈妈属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酒店洗盘子。她因下班时被车辆撞死。后来,我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其申请认定工伤。人保局的人告诉我,我妈妈已经年满52周岁,超过了女性50周岁的退休年龄。请问,我妈妈这种情况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新余 俞某


    答:你好,你妈妈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国务院第586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人工作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人工作只要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些劳动者在职务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只要你妈妈与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均可认定为工伤。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易敏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