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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薪留职期满不安排工作期间职工的生活费社保费谁来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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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1-12 10:06
    浏览次数:396

    日前,作为被上诉人的韦某,在收到西安市中院的民事终审判决书后,心里别提有多高兴。对于他来说,心里悬着的一块石头总算是落地了。这一心理状态的变化,缘于他的维权请求虽然获得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但是被告单位不服,把他上诉到了中级法院,法律的公正最终还是支持了他的正当权利主张。

       家住西安碑林区建国巷的韦某,系西安某培训中心职工。1966年10月参加工作。1990年到1993年分别在每年与单位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1994年8月1日,又与单位签订了长达10年的停薪留职协议。在2004年8月停薪留职期满前的6月28日,韦某就提出申请要求回单位上班,但直至他2009年7月退休,单位在这期间,既未给他安排工作,也未给他发生活费,同时对他也未承担单位应该缴纳的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在退休之后,韦某也没有享受到单位职工的取暖费等福利待遇。

       韦某先后多次与单位沟通未果,无奈向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是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被“不予受理”,之后他向西安莲湖区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单位支付他在停薪留职期满后的2004年9月起至2009年7月退休前这期间的生活费22620元,以及在退休前个人垫付的单位应该承担的养老保险费20557元,和退休后至2010年12月单位应给他每月增加的生活补贴费共计20349元和应该发放的2009年、2010年取暖费1200元。

       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受理韦某的诉讼案后,经过调查审理,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做出判决,要求被告单位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兑现落实韦某的上述诉讼请求,支付相关各具体款项。被告单位以韦某的维权请求超过时限等理由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通过审理调查,并进一步确认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而韦某在原审中的诉求附合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之规定,同时对此案作为终审判决,驳回了单位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原判。 (杨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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