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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主张加班费必须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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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1-11 10:39
    浏览次数:365


                                        提问:餐饮公司被辞退职工  张楠


                                      回答: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主任  武丽君  

      张楠:我在一家餐馆当厨师,国庆节期间因客人多,员工每天从上午10点一直干到晚上11点,我连续这样上了8天班,但大堂主管只记了5天加班,为此我们两人争执起来,第二天经理就把我辞退了。请问我怎样要回这3天的加班工资?

       武丽君:《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如果单位少付了加班工资,你可与相关负责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单位所在区县总工会所属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维权,还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当你要求餐馆支付少算的加班费时,必须有证据证明你确实是加了8天班而单位只给了5天加班费,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由单位保管,否则你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

       张楠:餐馆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到今年年底才到期,现在以不服从管理为由将我辞退,单位是否要给我经济补偿?能给多少钱?

       武丽君:法律规定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因加班费问题与大堂主管发生争执,这显然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以此将你辞退不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经济补偿的数额,法律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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