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们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公司为了防止员工因休年假耽误生产任务,出台了自己的“土政策”:将我们每年5天的年休假,按每个工作日8小时计算,折合成40小时,在生产任务相对缓和时,则让我们提前1~2小时下班,凑足40小时后,即视为休完了本年度的年假。我们虽曾多次提出异议,但均遭公司拒绝,理由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其采取这种方式正是出于“统筹安排”,也是行使企业自主权的体现,况且其并没有偷工减料。请问:公司“肢解”年休假的做法对吗?
读者:宋海芬等21人宋海芬等读者: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你们有权说“不”。
首先,公司的行为违法。的确,《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中,均明确规定企业具有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自主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也规定,单位就职工年休假有权“统筹安排”,但前提是在行使自主权时必须合法,统筹安排时必须“考虑职工本人意愿”,而非可以随心所欲。本案公司的行为恰恰与之相违:一方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从中可以看出,年休假的计量单位为“天”,并没有表明可以以小时来计算,也没有说明可以将“天”加以“肢解”。“天”的标准时间是连续24小时,把5天年休假只按每个工作日8小时折合且加以“肢解”,既明显缩短了时间,也不构成连续。另外,从你们曾多次提出异议却一直没有得到公司采纳的情况上看,公司出台的“土政策”并未获得员工的同意,更没有尊重员工的意愿,甚至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综合以上分析,你们有权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等实现维权。因为《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也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