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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参加社会活动工资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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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1-08 11:30
    浏览次数:332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履行国家、社会义务,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这里所指的社会活动包括:


    ①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②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③担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及辩护人;


    ④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⑤《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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