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与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障职工权益。但二者的适用范围和具体目标有所不同。
最低工资标准是职工工资的底线,是法定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相比之下,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水平应当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等因素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这是职工的合理利益。
企业工资标准决不能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简单地划等号,要通过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实现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使职工工资能够充分体现其拥有的技能、知识、经验和劳动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