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试用期员工胜诉恢复劳动关系

    0
    发布时间:2022-07-26 11:35
    浏览次数:335

    基本案情


      彭某于2012年6月入职北京某投资公司,签订2012年6月至2015年6月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投资经理。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12000元,转正后为15000元。彭某诉称,2012年9月转正前夕,公司以其工作水平不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彭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支付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工资50000元及25%的赔偿金12500元。


      公司辩称,公司在招聘广告上写明了岗位的要求,转正时,公司口头告知其关于转正考核的基本流程,经过公司高层领导讨论决定,彭某的工作态度比较认真,但业务能力和团队合作有一定缺陷。2012年9月7日,公司与彭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提供招聘广告、新员工转正意见征集表、《合伙人会议纪要》、等证据。彭某认为上述证据只是主观评价,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


      审理结果


      仲裁委认为,北京某投资公司未提供具体事实依据,也无彭某签字,故公司以此与彭某解除劳动合同确属违法。故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支付彭某工资49310.34元。


      评析意见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公开招聘时应当明确招聘条件,并书面告知劳动者岗位职责和要求;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应当书面化、有形化,并保留好原始工作记录;转正考核时,用人单位应作出客观评价。


      用人单位如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