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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不给职工补偿 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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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1-07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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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阳:4年前,公司将我派到国外学习了半年。3个月前,猎头公司介绍我到另一家单位工作。经过权衡,我认为新公司更适合长远发展,就提前一个月写了辞职申请。领导说要辞职必须先赔偿到国外培训的10万元费用,否则在10年劳动合同期内不能辞职。单位就培训费、服务期没跟我约定,现在这样做合法吗?

       武丽君:《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公司虽然花钱让你到国外学习,但没有就培训费、服务期等内容签订过任何协议,所以若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与你进行过约定,就不能要求你支付培训费。

       杨阳:我原来供职的公司是高科技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有竞业限制的条款,要求职工离开单位后3年内不能在同类企业工作。我辞职后公司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我还要遵守这种约定吗?

       武丽君:竞业限制是指通过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劳动合同法》规定,这个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所以你单位要求的3年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应当遵守约定。用人单位也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付经济补偿。由于公司没有按月向你支付竞业限制费用,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你可以拒绝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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