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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必须三十日内给职工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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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1-06 10:16
    浏览次数:556

     近日,各地读者不断有电话向本报政策咨询台咨询,说是新出台了关于养老保险的政策,更加完善和严厉规定了用人单必须在30日内给劳动者买养老保险。其具体规定是怎么说的?

       本报政策咨询台特邀请相关专家回答如下: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公布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加了法律责任的内容。该《规定》分总则、社会保险费申报、社会保险费缴纳、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根据《规定》第八条:明确员工入职单位申缴社保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规定中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规定明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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