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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解约 派遣单位仍应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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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1-06 09:55
    来源: 劳动午报
    浏览次数:568

                     

    洪女士于今年1月1日与一家劳务派遣中心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一周后,她即被派往一家公司上班。两个月前,公司得知她已怀孕两个月,因担心她此后会影响工作,遂不顾洪女士反对坚持将她退回给劳务派遣中心。而劳务派遣中心既没有为她另行安排工作,还以她没有做事为由一直拒发工资,甚至提出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她咨询:劳务派遣中心的做法对吗?

    说法:劳务派遣中心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劳务派遣中心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指出,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合同。《劳动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公司仅仅因洪女士怀孕而将她赶走、劳务派遣中心想借此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均明显与上述规定相违。

    另一方面,劳务派遣中心必须向洪女士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故劳务派遣中心不能故意不为洪女士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即使其没有进行任何工作,派遣公司也有按时按量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再一方面,洪女士可以通过举报维护自身权利。《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劳动合同法》则明确指出,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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