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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停工留薪期有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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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1-06 09:45
    来源: 吉林工人报
    浏览次数:635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一段时期。停工留薪期内职工享有如下待遇:

                         

    第一、职工可享多长时间停工留薪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实践中,很多伤情严重的职工,用尽24个月的停工留薪后仍无法痊愈,病情仍不稳定。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停工留薪期期满无法享受,伤残等级因病情没有稳定无法鉴定,职工无法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没有作出相应规定,让工伤职工处于维权真空境地。

    第二、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由单位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记载的伤情,参照地方《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12个月以内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需要延长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三、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享有的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其他福利。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只发放基本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内生活不能自理单位应当派员护理。

    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停工留薪期内原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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