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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跳槽违背竞业限制合同 小伙被判赔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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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1-04 11:31
    来源: 宁波日报
    浏览次数:552

    和老东家签订了有关竞业限制的劳动合同,离职后转身去了老东家的商业竞争对手处工作。为此,老东家申请劳动仲裁,赢了。可小伙子觉得自己很冤,反过来把老东家也给告上了海曙法院。

       2012年10月份,26岁的宁波人小张与一家留学中介公司海曙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小张自辞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自营或在该公司的商业竞争对手处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该公司相关的市场、业务和咨询等工作。如果小张违反上述竞业限制条款,该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30000元违约金。

       合同签了不到一个月,小张通过电子邮件提出辞职,11月19日之后就没在公司出现。老东家两次向小张发函,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离职手续,都未得到回应。在小张离职之后的一个月内,老东家先后向小张的两张银行卡内汇入竞业限制补偿金1000元,但因为卡的状态不正常被银行拒绝。

       在得知小张12月份就去了另一家性质类似的留学中介公司工作后,老东家以小张违反了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为由,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小张立即与新东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劳动仲裁机构支持了老东家的申请。小张对仲裁结果不服,又到法院起诉了老东家。

       法官审理后认为,小张和老东家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有效合同。小张的行为违反了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判决他向老东家支付违约金30000元。至于老东家提出的要求小张和新东家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请,因为小张离职到提请诉讼已经超过六个月的竞业限制期限,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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