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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三期相关法规总结 (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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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0-31 10:43
    浏览次数:356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30条: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19号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


    生育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5号主席令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沈阳: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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