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职工未休年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案例重现】
不久前,在北京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信通公司)与邵某等5名员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针对迪信通公司员工手册中“当年的年假必须当年一次休完,当年度不休年假视作放弃当年年假”的规定指出:年休假待遇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放弃权利应当采用明示的方式,在员工未明确表示放弃年休假权利的情况下,迪信通公司“无需支付员工未休年假工资”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据此,海淀法院判决其支付5名员工未休年假工资共计19790余元。
一审判决后,迪信通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结果被终审驳回。
因此,年休假待遇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放弃权利应当由员工说了算,公司不可以擅自作废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