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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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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0-30 09:12
    浏览次数:552

    韩宁:之前,我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现在甲公司和乙公司各自将公司内的一个部门抽调出来合并成立丙公司,要求职工与新成立的丙公司签订合同,如果拒绝则按照职工自动离职处理。请问:单位是否能够强制要求职工与丙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单位是否可以擅自转移社保和工资支付方?公司是否可以将职工调往另一地址工作(丙公司办公地点)?

       律师: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若没有协商一致,则不能够强制要求变更合同内容。2、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变更劳动者社保关系及工资支付方。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之一,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强行变更。

       韩宁:另外我想问一下,我朋友的公司在北京注册,同时在广州设有办事处。但是单位不能为在广州工作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于是单位把办理社保的钱发给了职工,称职工可以自行缴纳,并在劳动合同中对此进行了约定。职工咨询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咨询建议:按照规定,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单位以上述形式将保险以工资的形式发放,一旦职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单位还应该补缴,同时,职工需把该部分的资金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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