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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管理误区之首:不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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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0-29 11:16
    浏览次数:552

    由于对“试用期”的概念望文生义,一些用人单位常常在实践中,对“试用期”内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和认识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误区:有的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可以随便辞退;有的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可以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有的企业认为试用期可以随意设置、延长、增加……这些误区在实践中比比皆是,而这些行为一旦遭员工起诉,对用人单位来说恐怕就会“凶多吉少”。


    误区之首: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


    「案例」李某应聘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6个月,但未订立劳动合同,李某在工作了4个月后提出离职,并向A公司索要3个月的双倍工资,A公司不允,后李某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差工资和支付3个月的双倍工资,并提供了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的银行转账记录,仲裁委依此支持了李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用人单位出于对新员工工作能力的不了解,往往会抱着“谨慎”录用的态度,尤其对于一些没有工作经验的新员工,单位既希望这种没经验的新员工对工作能尽快上手,同时又担心新员工不能胜任,怕万一员工达不到要求公司会被“套牢”,在各种心理的作用下,用人单位索性选择了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


    试用期被无故辞退违法吗?


    那么,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无原因地辞退劳动者吗?答案是否定的。


    其实,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当中,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倍工资。


    既然试用期应当被纳入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便未签订合同,若要辞退也必须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参考《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限内只有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非随意提出一个理由即可提出辞退。所以,如果用人单位要进行辞退则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不过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辞职,则无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可见,有的用人单位以为只要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不受劳动法的约束,在无故辞退劳动者时较为便利,并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从以上的分析来看,这样的做法显然已属违法,若你处于试用期又未签合同的,即有充分的理由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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