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合同期满不续约是否需给补偿金

    0
    发布时间:2013-10-28 10:36
    来源: 信息时报
    浏览次数:356

    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后,个人不再同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是否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如公司不同意续签合同,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则规定了例外情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