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问:员工离职原因,劳资双方由谁举证?
2008年10月7日至2012年12月7日期间,李某在A公司工作, 2012年12月7日当天工作交接完毕停止工作。A公司认为,李某于2012年11月向公司口头提出离职申请,并于2012年12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李某系主动辞职,故李某不享有经济补偿金。但李某认为,离职的原因是公司以裁员为由将其辞退,所以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某问:公司与其说法不一,应由谁来举证?法院会采纳谁的主张?公司是否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答:员工离职原因公司有义务举证
《劳动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入职、辞职及解除合同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就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公司主张李某因个人原因口头提出辞职申请,故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则该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李某主张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也应提交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其主张。如果李某不能证明,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双方均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无意继续存续劳动关系,一般视为由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司一方提出,并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公司应根据李某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