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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补偿金,你真的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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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0-25 11:27
    浏览次数:589

    目前我们发现,很多刚入门的人力资源管理者乃至一些号称资深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对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代通金的概念和界定模糊。为此,我们今天开始和大家分享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内容。

                                         

    要搞清楚经济补偿金,首先要搞清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听到很多人力资源管理者抱怨,劳动合同法太难记了,前背后忘。为方便大家记忆我们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分为七个大类,并标注了解除的方向。


    一:合同解除(员工→←企业)


    二:员工预告解除(员工→企业)


    三:因企业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员工→企业)


    四:因员工过错企业提出解除(企业→员工)


    五:非企业过错性解除(企业→员工)


    六:经济性裁员(企业→员工)


    七:合同自然终止


    看完了七个大的分类,我们下面具体分析每个大类中的具体内容,并会标注每个大类在劳动合同法中所对应的法条内容。你不难发现其中的顺序性。


    一:合意解除(员工→←企业)劳动合同法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预告解除(员工→企业)劳动合同法37条


    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因企业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员工→企业)劳动合同法38条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四:因员工过错企业提出解除(企业→员工)劳动合同法39条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非企业过错性解除(企业→员工)劳动合同法40条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


    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经济性裁员(企业→员工)劳动合同法41条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七:合同自然终止 劳动合同法44条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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