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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未完成也不能克扣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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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0-25 09:39
    浏览次数:558

                                             

    卫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了每月的劳动定额,并规定了处罚条款。完成劳动定额每少10%,工资即扣减20%,直至扣完为止。后卫某因患病感到力不从心,平均每月只完成劳动定额的80%。保险公司表态要严格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认为卫某未能提供正常劳动,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只发给卫某800的工资(卫某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卫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专业解读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对于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或依法订立的厂规厂纪减发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例中,卫某因生病未恢复体力,不能完成公司规定的劳动定额,保险公司可以减发卫某的月工资。但卫某在公司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内已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保险公司理应支付卫某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中有规定为借口,支付劳动者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作为保证劳动者最低生活之需的制度,必须得到切实执行,任何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法规,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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