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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期限届满解散也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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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0-23 09:10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368

    最近,周先生所在的企业因经营期限届满宣布解散,可企业没有向周先生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无奈,周先生到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咨询,企业是否应支付其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指出,《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对上述规定中的相关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对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经营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确实没有规定。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弥补了《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不足和缺漏。所以,企业因经营期限届满宣布解散应该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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