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职时,用人单位往往要求员工签订离职协议,以了结双方权利义务。在协议书上双方都要签字确认。如果双方签名都是真实的,当然没问题。可如果所签并非真名,会怎么样呢?最近员工刘女士在离职协议上就别出心裁的留下了“FORCED”(意思是“强迫所为”)以暗示自己系被迫签约。结果会怎样呢?
职工
借助英文签名 暗示被迫解约
刘女士于2012年10月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主管职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1月,该公司与刘女士签订了一份解约《协议书》,内容为“……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如下协议。一、2012年11月1日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关系。二、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支付乙方各种费用14000元,此后双方不存在其他任何纠纷。双方在此予以确认,均无异议……”此外,该协议书还注明,协议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确认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
之后,刘女士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协议书》,公司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000元,工作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000元。她告诉记者,在上述协议及之后的《收条》中,自己均系受公司胁迫所签,署名非本人姓名,而是英文单词“FORCED”,即“强迫所为”,暗示自己受了胁迫。
公司
双方协商解约 没有胁迫职工
该公司表示,协议经过协商,双方认可后才签订,不存在胁迫职工的行为。在庭审中,该公司提供了刘女士于2012年6月15日收取该笔款项的《收条》原件。
庭审过程中,刘女士认可该公司已经履行协议内容,将款项支付给了刘女士,同时主张《协议书》及《收条》均是在公司胁迫下所签,且所签非本人姓名。刘女士虽主张自己是在胁迫下签署的《协议书》及《收条》,但未就公司胁迫行为提供任何证据,包括事后报警记录等。最终,她的请求被仲裁部门驳回。
点评
职工不能举证 协议合法有效
朝阳区仲裁院仲裁员任梅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刘女士在《协议书》及《收条》上所签的英文单词的效力。从《协议书》的内容看,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平等自愿签署,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同时约定协议履行后不存在其他任何纠纷。刘女士作为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协议书》乙方处“签字”并签署时间,并且在公司根据该《协议书》支付相应款项时并未提出异议,而是接受了相应的款项并在《收条》上签字确认,刘女士上述行为表明其认可并接受《协议书》内容。
同时,刘女士并未向公司说明在《协议书》或《收条》上所签的非自己的“姓名”而是英文“FORCED”,该公司在完全相信刘女士签字确认的情况下支付了《协议书》中的款项。
刘女士虽然主张《协议书》无效应撤销,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被胁迫签字,且其行为表明认可并接受《协议书》,因此仲裁委认定《协议书》合法有效。《协议书》中明确写明双方不存在任何其他纠纷,故刘女士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差额及加班费的请求均未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