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聘用员工服刑期间用人单位可不为其上社保

    0
    发布时间:2022-07-29 11:24
    浏览次数:523

       吴司(化名)与工厂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后他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直到吴司刑满释放,工厂才知道他被判了刑。于是,对他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了他本人。吴司认为,在服刑期间,工厂并没有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待岗对待,支付待岗工资、补缴各项保险费用。为此,吴司申请了劳动仲裁,后又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

       相关规定指出,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索赔。

       本案中,吴司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依据上述法律,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工厂有权在吴司被羁押期间,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不支付吴司的各项保险费用。如果吴司最后证明自己是无辜被捕、被判刑的,那他也只能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赔偿,而不能要求工厂支付他的损失。

       最终,法院驳回了吴司的诉讼请求。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