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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全日制女工享受“三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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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0-18 09:27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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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春我家买了一套商品房,我就近在一事业单位找了一份清洁工的工作,每天工作4小时。单位与我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每月900元。我的孩子有残疾,根据政策可生二胎。最近我怀了孕,用工单位说我是非全日制工人,不能享受三期待遇,还要解聘我。我想问非全日制女工不能享受孕、产、哺乳三期待遇吗?

      读者:金凤

      金凤你好: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它与全日制用工只是用工形式的不同,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考量,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的关系可以判定为劳动关系。非全日用工的劳动者应与全日制劳动者享有同等权利。

      根据《劳动法》第61条、62条、63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同样享有:孕期,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产期,98天产假,给付生育津贴。哺乳期,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等待遇。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由此来看,你所在的事业单位以你是非全日制工人,说你不能享受孕、产、哺乳三期待遇,而且还要解聘你,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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