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职工廖某在求职时用的是其表妹严某的身份证,也是以严某的名字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09年8月16日,廖某在工作中受伤,公司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廖某的受伤是工伤,但因公司是以严某的名字缴纳的工伤保险,所以廖某的医疗费用应由单位承担。
受伤者名字与其真实姓名不符时,受伤者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提供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真实身份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才能受理其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应支付受伤者工伤待遇。若受伤者使用假名,虽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社保经办机构仍有权拒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不能因此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因为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聘用时,用人单位应对其身份进行严格审查,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应尽义务,所以职工的工伤待遇应该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