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是某城区环卫站聘用的一名垃圾收运工,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林某的工作性质为计件钟点工,职责是上门收运垃圾、清扫保洁等,环卫站则根据林某上门服务的实际户数、清扫面积及工作难易程度等,按月向林某发放工资。双方的合同期限届满后,环卫站不再与林某续签劳动合同。随后,林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环卫站赔偿失业金损失2万多元。因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林某又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环卫站与林某之间的协议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由于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进行强制性规定,所以林某要求环卫站赔偿失业金损失没有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林某的工作形式、工作时间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同时也具备了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法定要件。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进行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环卫站是否为林某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存在法定的强制性要求。所以,林某要求环卫站承担失业金损失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