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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予起诉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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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0-11 09:38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556

    编辑同志 :

      我在一家服装公司上班,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现在是第二年。去年,因恶意透支信用卡,我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追究刑事责任,但因透支数额小,且积极补交欠款,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我被释放后回公司上班,公司人事部门通知说,公司要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理由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想继续在公司上班。请问,公司能以这样的理由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吗?

      读者:张树

      张树 :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出现上述四种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003年7月3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其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你透支信用卡的行为涉嫌犯罪,但是检察机关认定你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以不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所以检察院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上述复函的意见,你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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