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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工伤认定无法主张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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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8-02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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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系某建筑公司员工,于2010年11月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经治疗回家休养,建筑公司仍旧向其支付工资及医疗费等,直至双方于2012年4月发生矛盾而涉诉。李某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建筑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在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申请,劳动者在一年之内可自行申请认定工伤。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因工伤待遇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以劳动者已进行工伤及伤残等级认定为前提。在社保行政部门未做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劳动者向法院起诉主张工伤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不论双方协商或依法主张权利,劳动者均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如申请工伤因故超出了一年的期限,则劳动者可考虑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的途径主张权利,而不宜再寻求劳动争议诉讼的解决途径。

       因李某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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