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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签合同未必有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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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9-29 11:12
    浏览次数:662

    本报之前三期《聚焦双倍工资》系列报道就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需注意的时效、举证等问题做了解答。那么,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否只要用人单位拒绝签订书面合同,都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呢?

      离职时补签合同  索双薪难获支持

      2009年7月,沈女士入职某能源公司后,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可如今沈女士已在公司工作四年多,劳动合同也已“过期”一年两个月。沈女士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与沈女士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可最近,公司却要求沈女士在一周内补签一份从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的劳动合同,公司还表示,“要想继续工作就必须签”。沈女士拨打本报热线咨询,如果补签了劳动合同,以后还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北京凯普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大象律师团队吴月超律师指出,目前,许多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一段时间后,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这种未及时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将引起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然而,在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时,会将合同签订期限溯及至开始实际用工之日。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往往会对公司的补签要求妥协,补签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单位承担双倍工资赔偿责任具有较大难度。

      因此,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如果劳动者能证明存在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仍有可能获得支持,否则主张很难获得支持。

      依法定情形延续  劳动合同不必续签

      2011年8月,葛女士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而由于葛女士怀孕,双方的劳动合同随孕期、产期、哺乳期顺延至今。可2012年8月以来,传媒公司未与葛女士续签合同。那么,葛女士主张双倍工资能否获得支持?

      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任、大远律师团队姚均昌律师指出,在实践中,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此种情形属于法定情形的延续,即使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也无须支付双倍工资。 (实习记者 屈 斌)

      结束语

      《劳动合同法》的“双倍工资”罚则,意在提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气,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随着法律生效所引发的新现象,在双倍工资的问题上产生了许多争议。这些争议主要是由于立法解释少、法律法规滞后等原因造成的,需要通过实践逐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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