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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邮”不具备相应条款 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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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7-18 15:53
    浏览次数:856

     不满单位借“电邮”代替签约 员工辞职索赔

       工会调解 单位理亏支付赔偿金


       通过电子邮件布置工作、传送文件已成很多企业的重要的办公方式。有的公司甚至把普通电子邮件发给员工代替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


       前天(7-16),北京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就调处了这样一起案例,某科技公司借发电子邮件的形式简单和员工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后,就声称已经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小高离职后以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维权,经过工会调解,上述电子邮件因不具备相应条款,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该科技公司向小高支付了相应赔偿。


       侵权事实:单位用工未签约 员工辞职索赔偿


       去年4月,小高入职到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做了一名程序员。上班不久,小高发现本来应该5个人做的项目却只让两个人负责,工作强度非常大。由于每个项目都有时间限制,为了按时完成任务,他们只能每天加班加点干活。有时为了修改客户的要求,甚至要加班到凌晨3点。不仅如此,每周六日也很少休息,还要正常到单位上班。


       过了一个月,小高被派到外地出差。去年7月23日他回到公司时,发现其工位上坐着的都是另一家公司的员工,遂连忙给招聘他的技术总监打电话咨询情况,对方说自己在出差,答应帮着问问,再后来就不接电话了。


       小高心想,上班后单位一直没跟他签订劳动合同,现在连办公地址都没了,这种公司太不稳定,遂决定辞职。于是,他打电话给单位领导说明情况,又发了短信、电子邮件提出辞职,同时要求单位将自己的差旅费给予报销。


       此后,公司一直没人跟他联系。无奈,小高只好重新找工作。期间,他多次联系原单位索要加班费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差旅费等,均未得到回应。前不久,小高来到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求助。


       现场调解:工会调解化纠纷 单位理亏付赔偿


       2013年7月16日上午,工会调解员刘仁午将小高和科技公司代理人张先生、苏小姐请进了调解室,记者也参加了旁听。


       对于小高的离职原因,张先生不以为然:“我们公司跟每个员工都签有劳动合同,他也不例外。”边说边拿出一张纸递给调解员,“这是单位跟小高的劳动合同。”记者仔细一看,原来是一封电子邮件的打印材料,内容不过百字,称公司正式聘小高为程序员,月薪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出差费用实报实销等。


       刘仁午问张先生:“这就是你们单位的劳动合同?”对方答道:“是的。我们公司都是以电子邮件形式来签订劳动合同的。”刘仁午又问:“你知道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内容吗?”张先生一时语塞,旁边的苏小姐说:“用电子邮件代替书面劳动合同是我们it业的行规,而且小高也给予了回复进行确认。”


       工会调解员刘仁午说:“行规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你们一再强调单位是守法企业,你看看这邮件里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吗?”科技公司两位代理人低下头不说话。接着,刘仁午又结合国家法规政策,就怎样科学、规范地签订劳动合同向他们做了介绍,对方连连点头。


       谈到赔偿数额时,张先生表示:“差旅费只要有票据,我们全都给报销。”看到公司如此痛快,小高也主动做出让步:“这是我参加工作后供职的第一家单位,虽然工作强度大,但我也从中学到了很多东西。辞职是我先提出来的,只要把差旅费给报了,其他赔偿象征性地给点儿就成。”两位公司负责人当即答应。双方在现场签订调解协议书后,单位代理人将3500元现金付给了小高。


       调解员释法:电邮不具备相应条款 不能算书面劳动合同


       调解结束后,记者现场采访了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会调解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仁午。他说,普通电子邮件能否代替书面劳动合同是解决这起劳动争议的关键。


       刘仁午告诉记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多种劳动合同范本,用人单位可直接使用,或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重新拟定,但不管怎样,其内容都必须包括《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多项必备条款。


       本案件中,科技公司发给小高的只是一封普通电子邮件,不仅不包括法律要求的内容,而且也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以它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这其中的“合同文本”一般是指纸质文本,“签字”则指手工签名,所以在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其他形式的劳动合同通常不被认可。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已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的一种,电子邮件具有方便、快速、成本低等优势,用它来代替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针对这种观点,刘仁午介绍:尽管电子邮件也是一种文本形式,电子签名被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但由于电子签名不能进行笔迹鉴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就有败诉的风险。所以,为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用人单位还是应该与员工签订纸质书面劳动合同。


       (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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