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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赔偿金,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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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9-23 09:59
    来源: 未知
    浏览次数:775

    一、什么是赔偿金

    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为了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1)支付赔偿金必须具备两个特殊条件:

    ①违约行为确实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②支付违约金后还不足以补偿此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违反合同一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2)赔偿的范围。损失一般包括财产的损毁、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指的是利润)。

    ①直接的损失:财产上的减少、毁损、灭失;

    ②间接的损失:可得利益而没得到。

    (3)限制性条件。

    ①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约时预见到的损失。确定赔偿责任的界限,不在于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在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能预见到这种损失。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违约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一方认为对方一旦违约将会给自己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或在性质上异乎寻常的损失,必须在订约时让对方了解这一情况。否则,一旦对方违约也可能以他在订约时不能预见到违约会造成如此严重的损失而拒绝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钓》对此有类似规定。

    ②遭受损害的一方有义务采取措施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金的,不需要再向劳动者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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