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份,我们公司因业务需要,招聘了3名水电安装工。招聘简历上我们明确要求应聘者要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不料来了个滥竽充数的,干了几个月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被公司除名了。谁知他还好意思三番五次前来讨要工资!”近日,驻马店飞龙小区物业公司的张经理向记者讲述了公司新近发生的一起劳资纠纷。
按照张经理提供的信息,记者主动联系到了当事人王某,他对自己制作假资格证书应聘工作一事没有异议。他说:“俺没什么文化,长年跟着包工头在工地做水电安装,遇到技术上的问题都是技术员在一旁做指导,从没出过大的纰漏。但是让俺考取资格证书,俺没这个能力。”在半年时间中,王某工作还算敬业,只是在9月初公司安排的一次修理配电盘时,王某因看不懂图纸无法完成工作,假资格证书才被识破。“俺作假不对,但公司已3个月没发给俺工资了。虽然我被除名,但欠下的工资不能不给!如果不给,我就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王某如是说。
“他耽误公司的事,我们一时又招不来合适的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我还没找他算呢!”听到王某的解释和要求,张经理十分恼火。法律上又是怎么规范这种行为呢?记者咨询了长期受聘于驻马店市总工会、富有办理劳资纠纷案件经验的陈律师。他告诉记者,虽然王某存在欺诈行为,但公司仍须向其支付工资。陈律师解释说,《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王某伪造资质证书,谎称相关从业经历,明显违反了自身的如实告知义务。由于王某的行为属于欺诈,对于因欺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但是《劳动合同法》第28条又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过,如果王某的工资高于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可以将其降低至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
得知法律如此规定后,张经理火气消了些。他说:“公司既然招人,就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9月10日,王某打电话告诉记者,物业公司已支付了欠下的工资,对于这样的结果他很满意。王某同时表示,以后有多大本事就干多大的活,绝不再做弄虚作假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