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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每周工作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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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9-17 10:01
    来源: 未知
    浏览次数:665

    网友:

    我们公司就是早上9点上班,晚上5:30下班,中午1小时午饭时间,也就是一天工作7个半小时。一周工作就是37.5个小时。实则离国家规定的不超过40个小时还差了2.5小时。于是老板就叫我们周六值班,一个月轮一次,一般情况也就是4周一次。请问,如此被老板拉去值班,是否合理?

    专家:

    199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中明确要求:“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里的每日工作8小时含义包括,每天的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部分属于延长工作时间,应该享受延长工作时间的待遇。同样,每周工作40小时的含义包括,每周的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部分属于加班,应该享受加班的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每周工作40小时是指工作中任何一周都应该符合这样的要求,而不是指一段时间内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这是有本质区别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里明确了,每周超过40小时的,要实行其他工作休息办法,而不是平均计算。所谓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是指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什么叫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种工作制是指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它的本质是在一定周期内看平均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要求。这个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度、年。举例来说,按月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岗位,只要符合每月总的工作时间不超过166.64小时,就属于合法,而不追究具体每天和每周的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不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都属于行政审批事项,需要事先得到审批才可以实行。

    你们老板将每周余出的2.5小时累计起来,每4周要求值班一次,这种做法在没有申请过综合工时的前提下,是不合法的。因为值班那一周工作时间必然超过法定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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