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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病未告知单位不上班被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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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9-17 09:20
    浏览次数:655

     张某自2001年10月始到诸城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5月8日,张某经医院诊断患有腰椎间盘突出,医院随即嘱咐张某病休2周,此后每2周为其出具病休证明,直至2012年9月份。在此期间,张某陆续将2012年5月8日至2012年8月14日的病休证明交至公司,但2012年8月15日到2012年8月30日的病休证明未交给公司,也未办理请假手续。2012年9月3日,公司依据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累计旷工10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向张某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张某认为自己在医疗期内,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裁定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但是,职工要享受医疗期待遇必须将其需要病休停止工作的时间等重要信息反馈给公司,否则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这是因为,职工若不向公司告知其患病,出具相关的证明或履行相关的手续,则公司根本无法确认其是否应享受医疗期,不仅使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处于不稳定状态,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张某未将2012年8月15日到2012年8月30日的病休证明交给公司,也未办理请假手续,即不到单位上班,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旷工。最终,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张某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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