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吴某2011年12月8日晚上8时至次日凌晨2时上夜班,9日9时,吴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事故造成吴某重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骨折和神经损伤。
事后,由于吴某一直处于昏迷、失语状态,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一直到2012年3月8日才做出,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2012年2月10日,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对吴某受伤一案进行调查,证实吴某2011年12月9日凌晨2时33分打卡下班后,并未立即回家,而是回单位的单身职工宿舍住宿。9时20分,吴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人社局认为,吴某受伤不是在下班途中,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条件,故依法认定吴某2011年12月9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为因工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