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13人为某商务酒店职工,分别在该酒店从事保洁、前台、客房服务等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2月合同到期。2012年4月23日,该酒店老板将酒店转让给了张某,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职工由前老板负责妥善处理好。次日,原酒店老板解除了与13名职工的劳动关系,并告知他们第二天不用来上班了。得知被无缘无故解雇后,李某等13名职工感到非常气愤,就经济补偿问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酒店老板转让酒店可以视为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酒店老板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该案中,酒店老板头一天将酒店转让,第二天就解除了与13名职工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而且,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该酒店除了要给经济补偿,还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