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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被辞退员工,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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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9-12 11:07
    来源: 未知
    浏览次数:698

    职场新人A:

    我在2013年5月2号到新公司报到,是我毕业后找到的第一份工作,在室内装潢公司做室内设计,说好的试用期是三个月,但是上周五25号老板对我说不用过来了,还非常抱歉的说我不能胜任这份工作,我不幸的在试用期就被辞退掉了,但是我都工作20多天了啊,怎么现在才说不适合,有没有相关的经济补偿,请求给个劳动法参考。

    试用期被辞退员工,有补偿吗?

    员工A在试用期被推辞,理由是:不胜任工作。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下,什么是“试用期”。

    所谓“试用期”,又可称适应期或考察期,最权威的定义说法当然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上文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其次,再来看这个辞退理由,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上文案例,用人单位是以不能胜任工作为辞退理由,但是公司有没有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呢?如果没有,员工被辞退的理由就不成立,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补偿。

    但是确实员工不能胜任此工作,或者符合第7条的情况,那么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必须注意一个时间问题,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且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算作补偿)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由此可见,试用期被辞退员工是可以获得补偿的,千万不要稀里糊涂的被辞退走人,而忘记争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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