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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
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
FS.180604829
标题:
劳动仲裁申请
内容:
劳动仲裁申请 申请人:曹丽娟 身份证号:350721198210213626 住址:福州市鼓楼区白龙支路18号五凤山庄12幢202室 被申请人:福建美得你家装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昊渊 申请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社保费用共计¥1280.00元(其中养老保险360元/月,工伤保险29.76元/月,生育保险16.91元/月,以上险种2017.09-2017.11共三个月未交;失业保险10元/月,2017.09-2018026个月未交,合计金额:360*3+29.76*3+16.91*3+10*6=1280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个月共计6666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7年9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财务文员一职,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约定试用工资为2500元。申请人在上班期间表现良好,试用期一个月后于2017年10月15日转正,工资为3500元/月。2018年2月25日下午申请人突然被告知:让申请人3天内主动办理离职如不接受只能转岗(申请人无法接受从文职岗位性质的变为销售)。被申请人已经两个月未发工资给申请人,不但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还要求其3天内办好交接走人,申请人没拿到劳动应得的报酬还将失业,这对于家里有两个小孩要养上有老人的普通双职工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经过两次协商申请人考虑到两个月工资没发,且公司经营困难,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最少支付1个月补偿金后办理了离职,并约定60天内支付拖欠的所有工资,以及补偿金3333元。但现在约定时间已过,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补偿金。经查询申请人在任职期间有3个月漏交社保。申请人没办法只能申请劳动仲裁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如下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人 :
匿名发表
被申请人:
福建美得你家装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时间:
2018-06-04 10:30
申请分类:
经济补偿
处理情况:
正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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