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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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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
FX.13081786
咨询标题:
劳动合同
咨询内容:
本人于2012年应聘到某公司打工。至2013年公司单方面终止了本人的工作。就这样本人失业了。在进入公司打工到被辞退,该公司与本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缴交社保等福利项目。如今本人可否依法向用人单位索求经济补偿?谢谢。
咨询人 :
匿名发表
咨询时间:
2013-08-17 20:36
咨询分类:
社会保险
处理情况:
受理完毕
该咨询件共有
1
条工作人员回复
我们的回复
工作人员:
回复内容: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3-08-21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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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评论
满意度 :
非常满意
评论内容:
2012年6月到2013年3月十个月多的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为我缴纳社保现在能要求用人单位为我补缴吗?
评论时间:
2014/1/22 1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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