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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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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
FX.13072457
咨询标题:
试用期怎样规定的
咨询内容: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咨询人 :
匿名发表
咨询时间:
2013-07-24 10:23
咨询分类:
企业欠薪
处理情况:
受理完毕
该咨询件共有
1
条工作人员回复
我们的回复
工作人员:
回复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回复时间:
2013-07-24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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