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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能否单方面确定员工试用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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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
FX.13072355
咨询标题:
关于公司能否单方面确定员工试用期的问题
咨询内容:
我于2006年10月到一家咨询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口头约定2006年的月工资为2600元,2007年的月工资为2800元。但2006年11月和12月,该公司以还处于试用期为由,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按月工资2000元的标准为我发放了工资。2007年1月,我试用期期满,工资调整为每月2800元。2007年9月,因该公司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辞职,并要求该公司补齐拖欠的2006年11月、12月的工资差额1200元。该公司认为,公司的人事制度第5条规定:“初次入职员工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期间的月工资为2000元”,因此不存在拖欠工资的
咨询人 :
匿名发表
咨询时间:
2013-07-23 16:33
咨询分类:
劳动关系争议
处理情况:
受理完毕
该咨询件共有
1
条工作人员回复
我们的回复
工作人员:
回复内容:
这起争议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试用期的约定。该公司单方确定张先生的试用期,并以此为由扣发其工资,违反了劳动法律规定,应补发张先生工资差额1200元。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回复时间:
2013-07-23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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