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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拖”着员工的辞职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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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
FX.13072354
咨询标题:
企业能否“拖”着员工的辞职不办?
咨询内容:
我大学毕业后便开始在一家刚刚成立的广告公司工作,琐碎的事务让他应接不暇,工作状况与职业规划相去甚远。久而久之,小刘厌倦了这份工作。今年春节后,我悄悄应聘另一家稍有名气的广告公司,很快得到了新公司的录用通知书。2009年2月27日,我向原公司递交了辞职信。时间很快到了3月底,公司照常安排我工作任务,一点办理离职交接的意思都没有。我开始着急了,他找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却得到了意想不到的答复——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人选接替我,公司决定不批准我辞职,也不能为我出具离职证明。超过了录取通知书的入职时间,新公司取消了我的录用资格。我找公司讨要说法,要求公司立即为他出具离职证明,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损失赔偿。公司能否以尚未批准我的辞职申请为由,而拒绝我的上述要求呢?
咨询人 :
匿名发表
咨询时间:
2013-07-23 16:27
咨询分类:
合同变更/终止
处理情况:
受理完毕
该咨询件共有
1
条工作人员回复
我们的回复
工作人员:
回复内容:
小刘履行了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义务,公司所主张 “未找到合适人选接替工作”不是限制小刘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因此,不妨碍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既是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要辞职申请符合上述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和批准。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对员工实际损害的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害的赔偿,也包括间接损害的赔偿。
回复时间:
2013-07-23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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