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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也没为我办理社保现在我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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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
FX.13072353
咨询标题:
公司也没为我办理社保现在我该如何维权
咨询内容:
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的上级一直都说我的工作表现很好,还给我加工资。但是现在公司盘点账目,说是数目不对,要我赔偿。但是刚到公司的时候交到我手上的账目本来就是不正确的。(我的上级也知道此事,当时跟我说没关系)而且工作期间也从未提到账目不对,是要赔偿的。我在公司工作期间没有收到工资条,工资只是打到我的卡上,公司也没为我办理社保。现在我该如何维权?
咨询人 :
匿名发表
咨询时间:
2013-07-23 16:19
咨询分类:
社会保险
处理情况:
受理完毕
该咨询件共有
1
条工作人员回复
我们的回复
工作人员:
回复内容:
1 你应该先就用人单位不与你订立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至仲裁部门提请仲裁。 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满1月不满1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也就是从你到公司的第二个月起至今你都应该得到单位未跟你订立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同时,在此前提下,你不愿与他订合同,他还应该给你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六条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 公司要你赔偿的经济损失应由公司提出确凿证据,不能提出的话,你不需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如果约定的终止条件是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则该合同无效。而客观情况指的是,合同终止情况的发生是自然出现的,不是人为制造的,不能事先预谋的。因而用人单位以考核结果的某种等级(层次)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就具有很高的主观因素,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用人单位若要把对劳动者的考核情况作为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依据,只能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同样,用人单位不能将企业并购、机构外包等主观制造的重大变化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是因为这个原因。 根据合同法有关原理,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首先,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其次,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根据如上分析,可得,用人单位可以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的可以是:1、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者又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如约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又如劳动者因私人事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丧失某种专业资格的。如从事食品饮食类用人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有特别禁忌规定,将劳动者患慢性传染病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又如劳动者的工作职能就是开车,则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被吊销驾驶执照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
回复时间:
2013-07-23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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