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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该先离职再去仲裁还是先仲裁再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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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
FX.13072352
咨询标题:
我应该先离职再去仲裁还是先仲裁再离职
咨询内容:
我在目前公司(私营责任有限公司)工作将近一年时间,从事后勤工作,目前还在职,试用期后公司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不签劳动合同,现在又要以降薪调岗方式逼迫我自己离职,我想要求双倍工资,但是劳动仲裁的人说:必须先解除劳动关系才能立案。 可是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看到,如果我现在离职的话,就不能要求双倍工资了。请问,劳动仲裁的人的说法正确吗?我应该先离职再去仲裁,还是先仲裁再离职?
咨询人 :
匿名发表
咨询时间:
2013-07-23 16:16
咨询分类:
劳动关系争议
处理情况:
受理完毕
该咨询件共有
1
条工作人员回复
我们的回复
工作人员:
回复内容:
首先你要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确定劳动关系事实,也就是能提供出在本单位工作的证据。 然后根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索要赔偿。找仲裁说明这些,不用提离不离职的,就提单位答应而不给签劳动合同,因为单位违法了。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如果约定的终止条件是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则该合同无效。而客观情况指的是,合同终止情况的发生是自然出现的,不是人为制造的,不能事先预谋的。因而用人单位以考核结果的某种等级(层次)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就具有很高的主观因素,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用人单位若要把对劳动者的考核情况作为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依据,只能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同样,用人单位不能将企业并购、机构外包等主观制造的重大变化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是因为这个原因。 根据合同法有关原理,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首先,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其次,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根据如上分析,可得,用人单位可以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的可以是:1、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者又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如约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又如劳动者因私人事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丧失某种专业资格的。如从事食品饮食类用人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有特别禁忌规定,将劳动者患慢性传染病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又如劳动者的工作职能就是开车,则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被吊销驾驶执照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
回复时间:
2013-07-23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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