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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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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
FX.160712517
咨询标题:
加班事宜
咨询内容:
请问 如果企业硬性要求员工加班只能本月之内调休,本月之内没有调休就作废也不给于加班费,是不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
咨询人 :
匿名发表
咨询时间:
2016-07-12 09:16
咨询分类:
加班费
处理情况:
正在调解
该咨询件共有
1
条工作人员回复
我们的回复
工作人员:
李翠凤
回复内容:
你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上述违反法定工作时间的情形,就被认为不是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回复时间:
2016-07-12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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