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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上员工,由于公司战略调整引起,是否应该按劳动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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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
FX.151103359
咨询标题:
10年以上员工,由于公司战略调整引起,是否应该按劳动法赔偿。
咨询内容:
情况是这样的,我在公司工作已经11年多了,签订的是永久合同。本来是一个部门的负责人,由于公司业务需要新成立个子公司让我去做那个部门的负责人;我同意了,然后将原来部门的工作交接给另外一个人,公司调令没出来,后来由于公司决策说子公司不成立了,不让我回原部门继续负责,推荐我去其他部门(但不是负责人)我觉着那个部门不合适不想去。公司说让我选择去还是离职,说离职话就没有赔偿。公司这样是否合法,我如何争取到我应有的权利和经济赔偿?
咨询人 :
匿名发表
咨询时间:
2015-11-03 21:38
咨询分类:
经济补偿
处理情况:
受理完毕
该咨询件共有
1
条工作人员回复
我们的回复
工作人员:
回复内容:
应根据你与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中的约定: 1、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岗位的,除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胜任工作之外,调整工作岗位要取得员工同意,未经同意不得调整。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作岗位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辞职的,没有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5-11-10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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